问题 | 包头教师资格认定办理需要什么前提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申请教师资格认定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教育教学能力条件、普通话水平、身体条件、专业要求等。同时,还提到了教师资格认定的法律依据以及办理教师资格认定的具体流程。 法律分析 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人员,需要满足《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条件,并且不能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学历条件 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对于确有特殊技艺,并获得省部级职业技能鉴定机关颁布的相当于技师以上等级证书者,经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三)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并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无需参加我市面试考核; 2.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合格,且在有效期内,可参加我市面试考核; 3.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并取得两科中等层次成绩《合格证书》,且在有效期内,可参加我市面试考核。 2018年(不含2018年)以前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中等)且取得两科合格证书的,证书已于2018年底作废,不得在本次认定中再次使用。2017年考取自治区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中等)两科合格证书的2019届应届毕业生,其成绩在本次认定中有效。 (四)普通话水平 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其中,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授课的、母语非汉语者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并取得相应等级证书。 (五)身体条件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经指定医院体检合格者。 (六)专业要求 申请认定各级各类教师资格,申请人所学专业须与申报学科相同或相近。 二、包头教师资格认定办理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5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拓展延伸 教师资格认定是教育行业中一项重要的资质认证,用于表彰教师在教育行业中的优异表现。教师资格认定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年龄:不同教师资格等级对年龄的要求略有不同,通常在18-35周岁之间。 2. 学历:申请人应具备相应的学历,不同教师资格等级对学历的要求也有所不同,通常应具备本科或以上学历。 3. 专业:申请人应具备相应的专业,不同教师资格等级对专业的要求也有所不同,通常应与教师资格证书上的专业相符。 4. 工作经历:申请人应具备相应的教育背景和工作经历,不同教师资格等级对工作经历的要求也有所不同,通常应具备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5. 荣誉奖励:申请人应具备相应的荣誉奖励,不同教师资格等级对荣誉奖励的要求也有所不同,通常应具备优秀称号或奖励。 综上所述,教师资格认定需要满足一定的年龄、学历、专业、工作经历和荣誉奖励等条件。对于不同教师资格等级的认定,这些条件的要求也有所不同。因此,申请人应仔细查看教师资格证书上的要求和相关规定,以确定自身是否符合教师资格认定的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七章 扶持与奖励 第五十条 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应当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第四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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