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给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严重妨害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导致停产、破产的; (2)造成恶劣影响的。 一、诋毁商业信誉犯罪情节严重包括哪些方面?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之“情节严重”包括如下四个方面: 1、致使他人生产经营活动严重受阻或无法开展,如商品严重积压、滞销,客户纷纷退货或拒收货物、拒付货款; 2、导致他人濒临破产或被责令停业整顿; 3、多次实施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行为; 4、造成恶劣影响的。司法实践中,认定情节是否严重,应着重考虑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对于尚不造成或者损害较轻微的,可追究其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而不以犯罪论处。 二、诋毁商业信誉的民事责任是什么? 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