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 代理 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二、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五、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 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