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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货物质押所有权是否转移
释义
    民法典规定了质押和抵押的担保期间不可以约定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但在行使抵押权或质押权的过程中,标的物所有权可以转移。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同时,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质押和抵押都不可以约定担保期间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但是,在行使抵押权或质押权的过程中,标的物所有权可以转移。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一条【流押】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一十条
    【抵押权的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第四百三十六条【质物返还及质权实现】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二、货物质量出现问题怎么办
    1、向对方发出质量异议的通知,并提供相应的证明。
    向对方提供的只需是质量瑕疵存在的证据。同时您要注意保留:对该瑕疵是表面检查不易发现的这一特征的证明、对已发出通知的证明。尽可能的采取可证明的通知方式,如快递、电报、电话(可查、可录)。毫不迟延的催促对方采取补救措施,并尽快解决质量问题,提出明确要求。
    2、退换、修理可以完成合同需要的,可以通知对方限时退换、修理。费用由对方承担。同时双方能就此质量问题的处理意见,形成书面协议。在书面协议中,要表明如对方不能按此协议解决质量问题,保留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3、减少价款。
    签订买卖合同时,往往出现这种情形:供方不写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或将提出异议的期限订的过短。这样非常不利于买方,没有验收标准,就没办法确定货物是否有质量问题,有了质量问题也没约定如何提出异议,还有时间限制。所以建议买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将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等内容约定清楚,也可以请律师陪同签订合同。一般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及时解决。
    三、办理专利质押登记怎么办理
    1、签订专利权质押合同。
    2、向中国专利局索取登记申请表,认真填写并签名盖章。登记申请表由中国专利局统一印刷。
    3、按《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办法》第6条的规定提交以下文件: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申请表,主合同和专利权质押合同,出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专利权的有效证明。专利权出质前的实施及许可情况,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4、按规定缴纳登记费。登记费可由当事人协商负担。
    5、当事人提交了齐备的申请文件并以缴费之日为登记申请的受理日,由此专利局启动审核程序,依法对登记申请进行审查。
    6、需要补正的,当事人应当按补正通知书的要求进行补正。
    7、不论登记申请得以批准与否,中国专利局均将以《通知书》的形式将审查结果通知当事人。
    拓展延伸
    根据民法典担保物权的相关规定,抵押品所有权转移时,抵押权人可以优先受偿。同时,在质物返还方面,若质权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回质物,则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这些规定旨在保护抵押权人和出质人的权益,维护经济秩序。
    结语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质押和抵押都不可以约定担保期间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但是,在行使抵押权或质押权的过程中,标的物所有权可以转移。在处理抵押和质押时,应当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2020-12-31)\t第十六条\t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旧贷的物的担保人在登记尚未注销的情形下同意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在订立新的贷款合同前又以该担保财产为其他债权人设立担保物权,其他债权人主张其担保物权顺位优先于新贷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2-08)\t第七十五条\t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
    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2-08)\t第七十二条\t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
    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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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2 17:3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