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货物出给客户属于物权转移吗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我国《民法典》对物权变动的规定以及动产物权转移的学说。货物出给客户属于物权转移,但需要注意货物的属性和出给方式。交付是动产物权转移的公示方式,有四种不同的交付方式,分别为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观念交付。在动产物权转移前,受让人已占有该物的情况下,称为简易交付。 法律分析 一、关于货物所有权转移 我国最新的《民法典》对物权变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物权的变动包括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四个内容,物权转移即物权的转让,物权的转让又与物权的设立和消灭息息相关。物权的转让即将转让人对转让物的物权消灭,同时在受让人身上设立转让物的物权。同时,物权转让分为动产物权的转让和不动产物权的转让,因此,货物出给客户是否属于物权转移首先要判断货物的属性和出给的方式。一般货物都属于动产,但也不排除为特殊的动产。出给的方式分别有交付和登记,一般动产交付即发生物权转移的效果,特殊动产比如汽车、航天器等需要完成登记,否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一般来说,货物出给客户属于物权转移。 二、关于动产物权转移的学说 我国传统民法对动产物权转移的学说大致有两种,一种是交付主义,一种是登记对抗主义。交付主义即当事人完成动产的交付即完成了物权转移的公示,产生物权转移的效果。登记对抗主义即,动产物权自完成交付时发生物权转移,但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另外,关于交付,我国《民法典》也规定了四种不同的交付方式。 三、动产交付的方式 我国传统民法对于动产交付大致上有四种方式,分别为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观念交付。 1、现实交付即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现场完成动产的交付。 2、简易交付即在发生物权转移前,受让人就已经占有该物的情形。 3、指示交付是指转让人并未实际将该物转让给受让人,该物由第三人占有,转让人实际上是将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转让给受让人。 4、观念交付是指当事人约定物权转移后由转让人继续占有该物,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转移。 拓展延伸 动产物权转移的学说包括交付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交付主义认为动产物权自交付时起转移,而登记对抗主义则主张物权自登记时起设立。这两种学说在动产物权转移的程序上存在明显的区别。交付主义强调动产物权的转移需要通过实际交付来完成,而登记对抗主义则强调物权自登记时起设立,不论是否实际交付。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223条的规定,动产物权人可以通过交付或者登记来完成动产物权转移。交付是指动产物权人将动产物权移转给他人,而登记则是指将动产物权信息登记于登记簿中,以对抗第三人。因此,交付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在动产物权转移的程序上存在差异。 在实际操作中,交付主义强调的交付形式较为灵活,而登记对抗主义则更加注重程序的规范化和明确性。根据《民法典》第224条的规定,动产物权人可以通过交付、邮寄、占有改定等方式完成动产物权转移。而登记对抗主义则强调登记程序的规范化和明确性,包括登记的类型、登记的效力、登记的期限等。 综上所述,交付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在动产物权转移的学说上存在一定的区别。交付主义强调动产物权的转移需要通过实际交付来完成,而登记对抗主义则主张物权自登记时起设立。在实际操作中,交付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都有其适用场景和优缺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修正):第二章 进出境运输工具 第十七条 运输工具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旅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货物、物品装卸完毕,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递交反映实际装卸情况的交接单据和记录。 上下进出境运输工具的人员携带物品的,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修正):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一条 经济特区等特定地区同境内其他地区之间往来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监管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章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第一百一十八条 【限制赔偿责任适用的例外】经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害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不得援用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经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害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不得援用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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