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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四川成都市房屋赠与需要什么流程
释义
    在房屋赠与过户时,需要准备一系列材料。主要包括登记申请书原件、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原件、赠与协议公证书原件或赠与公证书和接受赠与的书面文件原件、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以及已购公有住房赠与的还需要提交补交土地收益证明及补交房屋差价证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的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赠与的还需要提交补交土地收益证明。赠与人和
    法律分析
    1. 签署确认书
    在房管局,与父母一起签署确认书,并携带相关资料,如该物业的产权证或购买合同等。双方房地产赠与人及受赠人需同时签署无偿赠与协议,明确表示无偿赠与是赠与人的真实意愿,接受赠与是受赠人的真实意愿。另外,补充一点,在赠与业务当中,如果受赠人为未成年人,赠与人单方出具的赠与书亦有法律效力。
    收费情况:签订委托书时至少要收齐工本杂费,其中包括测绘费,100平方米以下的每份50元,公证费每份200元,查册费100元。
    2.评估
    收费情况:评估费是该物业的评估价的5‰,但每宗至少要收取1000元。由于是赠与业务,评估价通常会较市价低。
    3.办理赠与公证
    收费情况:赠与公证费是评估价的2%。
    4.缴纳税费
    收费情况:到房管局办理赠与登记,这个环节的收费比较复杂,到了房管局之后,会对该物业再重新作出评估,其中包括:
    契税为房管局的评估价的3%;
    印花税为房管局评估价的0.5%;
    房地产权转移登记费为每宗80元(每多一位受赠人,则加10元)。
    以上三项一般都由受赠人支付。
    还有一项是土地出让金,则按所受赠物业的房产性质而定,如部分没有交纳出让金的房改房则要赠与人补交。值得一提的是,如果赠与房产是房改房性质的,则经过此赠与手续之后,就改变了其性质,转为商品房。
    5.出新房产证
    注:如果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是直系亲属、姻亲的话,则免契税。如父母与子女之间或夫妻之间的赠与则免除契税。
    二、房屋赠与过户所需材料
    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赠与协议公证书原件,或赠与公证书和接受赠与的书面文件原件;
    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
    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
    已购公有住房赠与的,提交补交土地收益证明及补交房屋差价(标准价、优惠价公有住房)证明;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的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赠与的,提交补交土地收益证明;
    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整宗划拨用地或者整幢楼房占用划拨土地的,提供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
    拓展延伸
    房屋赠与是指赠与人将其房屋的所有权无偿转让给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并承担相应的义务。赠与是一种无偿转让财产权的行为,因此不涉及任何费用。赠与的流程如下:
    1. 赠与人与受赠人订立赠与协议,明确赠与房屋的座落地点、面积、权属状况及其他相关事项。
    2. 赠与人将房屋的所有权证明、房屋权属证书等有关房屋权属证明材料交付给受赠人。
    3. 受赠人向赠与人支付房屋价款。
    4. 赠与人在房屋权属转移手续办理完毕后,向受赠人交付房屋。
    赠与人在赠与房屋时,应确保房屋没有权属纠纷和其他债务,否则受赠人可能无法继承该房屋的所有权。同时,赠与人也应了解房屋赠与的相关法律规定,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结语
    在进行房屋赠与过户时,需要携带以下材料:登记申请书原件、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原件、赠与协议公证书原件或赠与公证书和接受赠与的书面文件原件、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以及已购公有住房赠与的还需要提交补交土地收益证明及补交房屋差价证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的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赠与的还需要提交补交土地收益证明。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是直系亲属、姻亲的赠与则可以免除契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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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5 19:5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