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恶意欠薪罪的主体有哪些 |
释义 | 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严重破坏了诚实信用的市场原则,也是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之一。 恶意欠薪罪改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要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需要符合法律上对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要件、犯罪客观方面、以及认定标准。 1、犯罪主体要件 本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企业和自然人。 2、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主观上明知自己的“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这种不作为行为会产生劳动者不能及时实际得到劳动报酬的社会危害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发生。应认定为故意的几种情况: (1)明确表示拒不作为的,即明确拒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当然地认定为故意。包括无正当理由拖欠,不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虽表示应支付,但主动实施作为,为不支付找借口的,应认定故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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