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因管理之债要怎么索赔 |
释义 | 对于无因管理之债,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商还款;协商不成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还款义务。我国《民法典》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一、债的产生主要原因有哪些? 债发生的主要原因有: 一、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合同是债的发生根据。基于合同所产生的债,称为合同之债。合同之债是当事人在平等基础上自愿设立的,是民事主体开展各种经济交往的法律表现,也是债的最常见、最主要的表现形式。 二、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的行为。依法律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后,加害人负有赔偿受害人损失等义务,受害人享有请求加害人赔偿损失等权利。这种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侵权行为之债。侵权行为之债是除合同之债以外的另一类较为常见的债,它由非法行为引起,依法律规定而产生,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 三、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一经成立,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偿还其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本人有义务偿还,此即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与合同之债一样,都是因合法行为而发生的,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合同之债为意定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为法定之债。 四、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并使他人利益遭受损失的事实。依法律规定,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应将所获利益返还于受损失的一方,双方因此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与侵权行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同属法定之债,其特点在于,它既不像合同之债那样基于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也不像侵权行为之债那样因不法行为而发生,或像无因管理之债那样因合法的事实行为而发生,而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发生不当变动的法律事实(事件)而发生。 五、其他原因 除上述发生原因外,债的关系还可因其他法律事实而产生。例如,因缔约过失,可在缔约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拾得遗失物,可在拾得人与遗失物的所有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防止、制止他人合法权益受侵害而实施救助行为,可在因此而受损的救助人与受益人之间产生债的关系。 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 1、一方获得利益,包括财产积极增加与财产消极增加; 2、他方受有损失,包括财产积极减少与财产消极减少; 3、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指缺少获得利益的法律原因或权利。 取得不当利益的人为得利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 三、买东西钱少了一半违法吗? 责任在顾客,顾客没有依法履行买卖合同里,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合理价款的义务,所以需要依法承担责任。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不当得利的特征是: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四条 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五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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