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一定。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本身是能够作为借款凭证的,但并非仅仅几张转账截图就一定能得到法院的认可,因为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都属于电子证据,存在篡改、伪造的可能,所以法院在审理时会重点核实真实性。建议在提交转账明细作为证据时,将双方涉案往来的转账明细用荧光笔标注,方便审查。 总之,在司法实践中,但凡涉及双方微信、支付宝钱款往来的纠纷,都需提供具体的转账记录明细作为证据。微信和支付宝的均具有账单导出功能,可以直接导出个人账户转账交易记录并加盖公司的公章(电子章),方便用户自行取证。 此外,在诉讼过程中,除了提交以上的微信、支付宝转账明细证据外,还需提供双方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或者通话录音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事实,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