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时如何判定孩子的归属? |
释义 | 孩子抚养权的原则是以子女身心健康为重,根据生育能力、经济状况、教育水平等综合考虑。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判给母亲,十周岁以上的孩子会优先考虑孩子的意愿。除非女方有严重疾病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否则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十周岁以上的孩子,要争取抚养权必须得到孩子的认同,但这种选择对孩子来说可能是残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有特殊情形的一方可优先考虑孩子抚养权。 法律分析 关于孩子抚养权的问题,不管一共有几个孩子,总的原则是:法院一般会做出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的抚养权判决。 会从生育能力、经济收入、文化水平、工作性质、生活习惯、生活环境等方面综合考虑。但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判决给女方。十周岁以上的孩子,法院会优先考虑孩子的意愿。 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如果孩子年龄在两周岁以内,双方都争取孩子抚养权,且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除非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从而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般法院会将抚养权判给女方; 十周岁以上,双方对抚养权归属发生争执的,要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因此,如果孩子已经十周岁或者更大一些,要争取到孩子抚养权,必须得到孩子的认同,让孩子更愿意跟母亲一起生活。当然,让孩子作这样非此即彼的选择未免有些残酷的。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结语 孩子抚养权的判决应以子女的身心健康为出发点,综合考虑生育能力、经济收入、文化水平、工作性质、生活习惯和生活环境等因素。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判给女方,十周岁以上的孩子法院会优先考虑孩子的意愿。除非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否则抚养权一般判给女方。当孩子已经十周岁或更大时,争取抚养权必须得到孩子的认同,但这种选择对孩子来说可能是残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对于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一方有特殊情况时,可优先考虑其抚养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五十二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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