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保险合同是以信任为基础的法律关系,双方都有诚实信用的义务。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不如实告知重要病史或症状,导致保险人在事后发现真相时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一般认为保险人的拒赔是合理的。但是,如果被保险人的病情与其健康状况并不影响保险事故的发生和赔偿标准的确定,保险人拒赔的行为就是违约。在心包手术后并发症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可以证明其病情并不影响保险事故的发生和赔偿标准的确定,那么被保险人就有权要求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九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对保险标的及其价值的评估,以及其他有关事项。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当事人应当诚实信用,遵守诺言,履行义务,不得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3.《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保险人在保险标的损失发生后,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等义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保险人请求免除赔偿责任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但是,如果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或者在保险标的损失发生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地使保险标的损失程度加重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