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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面部伤情鉴定标准与量刑
释义
    法律分析:关于面部轻伤情形有如下列举式规定,具体情形包括:
    重伤一级
    容貌毁损(重度)。
    重伤二级
    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10.0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0cm以上。
    轻伤一级
    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
    轻伤二级
    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轻微伤
    面部软组织创。
    法律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1重伤一级
    a)容貌毁损(重度)。
    5.2.2重伤二级
    a)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10.0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0cm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6.0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10.0cm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异常,面积累计达面部30%。
    d)一侧眼球萎缩或者缺失。
    e)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2以上。
    f)一侧眼睑重度外翻或者双侧眼睑中度外翻。
    g)一侧上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h)一侧眼眶骨折致眼球内陷0.5cm以上。
    i)一侧鼻泪管和内眦韧带断裂。
    j)鼻部离断或者缺损30%以上。
    k)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50%以上。
    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3枚以上。
    m)舌体离断或者缺损达舌系带。
    n)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7枚以上。
    o)损伤致张口困难度。
    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大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
    q)容貌毁损(轻度)。
    5.2.3轻伤一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0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0cm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30.0cm2以上。
    d)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4以上。
    e)一侧眼睑中度外翻;双侧眼睑轻度外翻。
    f)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超过1/2。
    g)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0.2cm以上。
    h)双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i)一侧鼻泪管断裂;一侧内眦韧带断裂。
    j)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30%以上。
    k)鼻部离断或者缺损15%以上。
    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1枚以上。
    m)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4枚以上。
    n)损伤致张口困难度。
    o)腮腺总导管完全断裂。
    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5.2.4轻伤二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b)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c)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d)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cm2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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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9:0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