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天津公积金基数怎么算 |
释义 | 自2015年7月1日起,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3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4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全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统一缴存比例保持不变,仍为各11%。2015年1月16日移交至全市统一管理的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可按移交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 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1850元,最高不得超过19230元。单位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新录用和新调入的职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2015年6月的月平均工资总额。 单位可根据自身经济状况,申请提高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比例最高为单位和职工各15%。全市机关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最高比例,将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缴存单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降低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最低不得低于各5%。 符合国家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条件;单位上一年度亏损且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6410元。 缴存单位前两年连续亏损,且2013年、2014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分别低于为2424元、2564元的,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按照规定或批准的缴存比例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申请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须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同意,并在办理缴存额调整手续前,持相关资料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申请手续。 法律依据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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