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病可以办理病退职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1、心功能长期在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2、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3、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4、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5、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6、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7、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 8、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9、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10、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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