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二)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四)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七)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八)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迁移证明九)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十)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十一)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十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提取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