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班期间,出现身体不舒服,住院,算工伤吗 |
释义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工伤的认定条件,包括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导致的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在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伤、军队服役导致的旧伤复发。 法律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为工伤: (一)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是指: 1、职工突发与工作无关的疾病导致死亡。如果是与工作有关的疾病而导致死亡,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工伤。 2、在工作岗位上突发与工作无关并没有导致立即死亡的疾病,但是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为工伤。】 (二)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拓展延伸 工伤保险是否覆盖上班期间因身体不舒服住院的情况? 根据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上班期间因身体不舒服住院的情况通常不被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一般只适用于在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然而,具体情况可能因地区和政策而有所不同。建议您咨询您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或保险公司,了解具体的工伤保险政策和申请流程。他们将根据您的情况提供准确的指导和解答。记得及时向雇主或保险公司报告您的状况,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保障。 结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工伤的认定条件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况,以及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情况,以及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致残后旧伤复发的情况。需要注意的是,工伤保险一般适用于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而上班期间因身体不舒服住院的情况通常不被认定为工伤。具体的工伤保险政策和申请流程可能因地区和政策而有所不同,建议您咨询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或保险公司以获得准确的指导和解答,同时及时向雇主或保险公司报告您的状况,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保障。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