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股票公开发行程序:申请、核准、发行、承销。申请向证监会报送募股申请和有关文件;核准程序公开接受监督,3个月内做出核准或不核准决定;发行前公告募集文件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承销应与证券公司签订协议。公开发行证券的程序包括四个步骤:(一)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时,需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募股申请和有关文件。(二)核准。核准程序应公开进行,并接受法律监督。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受理后的三个月内,应按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核准决定,如不予核准需说明理由。(三)发行。经核准后,发行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募集文件,并在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四)承销。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应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证券公司承销,并与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证券承销业务可采取代销或包销方式。《证券法》第十一条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保荐人的资格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该内容由 丁旭涛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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