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我国《电子签名法》于2005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项法律确立了可靠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并规定了可靠电子签名所应具备的条件: 第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第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第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第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电子签名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