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同时贷款期限均不超过房屋剩余的国家规定使用年限; (二)贷款期限最长为借款人办理贷款时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作年限; 法律依据: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 贷款额度应根据借款人的“可贷额度”,在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内,由管理中心依借款人的贷款条件确定。可贷额度的计算公式: 可贷额度=借款人及参与计算贷款额度人员的缴存基数之和×贷款系数×12个月×贷款(计算)期限。 公式中贷款系数为40%。在最高贷款额度以内,购买商品房不高于总房款的70%,购买二手房或购房取得房产证一年内不高于总房款的60%,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不高于评估价的40%。 可贷额度测算时,借款人离法定退休年龄不到20年的,可适当放宽贷款计算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同时须符合贷款期限的规定。 最高贷款额度,由市公积金管委会确定。 第九条 贷款期限的规定。 (一)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同时贷款期限均不超过房屋剩余的国家规定使用年限; (二)贷款期限最长为借款人办理贷款时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作年限; (三)在组合贷款中,商业性贷款期限应与公积金贷款期限相同,且需同步发放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