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关动产质权的设立有什么 |
释义 | 动产质权的设立应注意以下几点: 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2、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3、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4、出质人和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5、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质权人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动产质权的设立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有效成立以来生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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