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女儿是否有父母的遗产继承权? |
释义 | 女儿是父母遗产的第一继承人,但在特定情况下丧失继承权。根据《民法典》规定,女儿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遗嘱,或以欺诈、胁迫手段妨碍被继承人的遗嘱设立、变更或撤回,将丧失继承权。但如果有悔改表现并得到被继承人宽恕或在遗嘱中被列为继承人,可以恢复继承权。受遗赠人也将失去受遗赠权。 法律分析 女儿属于父母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发生法定继承时,女儿如果不存在,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则父母的遗产,女儿是有继承份额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拓展延伸 女儿的遗产继承权:法律规定和继承顺序 根据法律规定,女儿在父母去世后享有遗产继承权。遗产继承顺序通常遵循民法的规定,女儿在父母的遗产分配中处于重要的地位。在父母去世后,女儿有权继承他们的财产、房产、存款等遗产。然而,具体的继承份额和分配方式可能会因个人情况、遗嘱或法律规定而有所不同。女儿需要确保遗产继承的合法性,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详细的法律建议和指导。遗产继承涉及复杂的法律程序和细节,因此女儿应当及时了解自己的权益,以便在遗产分配中获得公正的待遇。 结语 女儿作为父母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在法定继承中具有继承权。然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如果女儿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遗嘱,或者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撤回遗嘱,将会丧失继承权。然而,如果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该继承人将不会丧失继承权。另外,如果受遗赠人有上述行为,也将丧失受遗赠权。因此,女儿应当咨询专业律师,确保遗产继承的合法性,以获得公正的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正):第六章 财产权益 第五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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