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严禁在会议、培训期间用公款到旅游景点游览,严禁在会议费、培训费中报销风景名胜区等各类旅游景点门票费、导游费、景区内设施使用费等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携带配偶及子女参加会议、培训和出访考察等活动。 法律依据; 《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 严禁到北京以外地区召开会议,不得到中央及市委、市政府明令禁止的21个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包括:八达岭-十三陵、承德避暑山庄外八庙、五台山、太湖、普陀山、黄山、九华山、武夷山、庐山、泰山、嵩山、武当山、武陵源(张家界)、白云山、桂林漓江、三亚热带海滨、峨眉山-乐山大佛、九寨沟-黄龙、黄果树、西双版纳、华山21个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禁止召开会议的区域范围以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核心景区地域范围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