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以下1-4类留学生,缴纳社保和个税6个月,依照上海市的平均工资,可以申请落户(本科境外累计学习天数要求从1年增加为2年,硕士不低于半年)。第1类:1.国(境)外高校博士学位,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不少于1年。2.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的博士学位毕业生;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不少于180天。3.境外高水平高校(500强大学)毕业的博士,不需要社保和个税,可以直接申请落户上海。第2类:1.国内双一流大学本科+境外硕士。2.国内非双一流大学本科+境外高水平大学硕士。3.境外本科+境外硕士。第3类:境外高水平大学本科。第4类:国内硕士或以上学历+境外高校、科研机构进修或者做访问学者1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