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质押物主要分为动产、金钱和权利三种,其中权利质押包括汇票、国债、股票、保险单、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着作权等。可作为质押物的主要有以下几类: 1、动产质押。动产质押物主要包括易变现、易保值、易保管的物品,出质人享有并可以流通、转让的所有权或依法处分权。 2、金钱质押。也就是以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的金钱质押。 3、权利质押。权利质押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汇票、本票、存单。 (2) 国债、金融债券、大企业债券。 (3) 股份、股票。 (4) 具有现金价值且依法可以质押的人寿保险单。 (5) 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且依法可以转让。 (6) 其他依法可以质押的权利。《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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