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社保卡掉了可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补办: 1.挂失,可拨打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热线挂失,也可携带好身份证或户口本等资料前往当地劳动和社保计算机信息管理中心办理挂失和补卡手续等; 2.挂失成功,在当地劳动和社保计算机信息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的协助下,填写好《社会与保障卡换卡申请单》,并出具有效身份证明,领取《社保卡补发领取单》; 3.携带好《社保卡补发领取单》,前往社保卡开户银行办理挂失,加盖银行业务章,并记住银行告知的具体办理时间; 4.规定时间后(通常为15个工作日)携带好本人身份证和《社保卡补发领取单》前往社保卡管理中心领取社保卡即可。 持卡人遗失卡后,应及时拨打合作银行的服务热线进行电话挂失,并在银行规定的时间内到就近的银行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手续。书面挂失可由持卡人凭本人身份证件办理,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代理时需向服务银行提供代理人及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办理。 只要挂失后还没有补办新的社保卡,找回原卡后即可办理解挂手续。解挂需本人办理。其次,卡挂失后可立即申请补办新的社保卡。 对于社会保障卡遗失或者毁损的,可以凭相关身份证明,到参保地社保所补办社会保障卡,并按规定缴纳制卡费用(目前的制卡费用标准为每张25元),补卡后还须到制卡银行营业网点激活补办卡的银行储蓄功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经批准发行社会保障卡的省级、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制定明确的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并通过在服务场所明示、政府网站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社会保障卡的功能、用途; (二)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 (三)社会保障卡的使用范围(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使用期限及使用方法; (四)社会保障卡损坏、遗失后的挂失、补发程序; (五)发卡机构、持卡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 第十九条 社会保障卡因损坏、遗失、到期等原因不再使用的,应列入失效名单。失效名单实行分级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省级、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管理全国、全省、全市范围内的社会保障卡失效名单,并提供查询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