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公司清算程序中的债权人催告制度。2、已知债权人的通知时限。3、已知债权人的范围。4、已知债权的通知方式。 5、通知已知债权与诉讼时效的问题。在通知已知债权人的实务操作中,还需要注意对于可能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要避免因通知行为而造成重新确认债务的情况出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