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律师会见期间能否使用录音作为证据?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法律规定,律师会见期间使用录音作为证据存在争议。一般情况下,法院不承认这种证据,但也有一些例外情况。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在证据收集期间自行搜集证据,但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律师与当事人的谈话或者其他交流,应当保守客户的秘密,不得向任何人泄露。”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对于调查取证过程中产生的证据,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使用违反法律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经当事人提出,人民法院应当排除。”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被告人对在侦查、审查、审判中所作口供、书面材料、笔录等有关案件事实的证言,有权在刑事诉讼中进行申辩。” 综上所述,使用律师会见期间的录音作为证据需要慎重考虑。如果录音是违反法律规定获取的,法院将不会承认该证据。但是,如果该录音是被告人自愿提供并被确认为真实有效的,法院可能会考虑接受该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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