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补充了关于混淆行为的认定规则 为了与《 商标法 》衔接,此次修法删除了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一)项的假冒他人 注册商标 行为,避免了《商标法》的重复规定。 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完善了有关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规定,因此修改后的法律删除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有关“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规定。 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扩大了受保护商业标识的范围,将与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都纳入了保护范围。这种修改适应了互联网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有利于规制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