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驳回请求和驳回起诉有何区别? |
释义 | 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和立案条件的情形;驳回诉讼请求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经审理后,发现原告请求法院保护的实体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因而对原告的请求不予保护的司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程序驳回起诉的依据是什么? 行政案件驳回起诉的法律依据是原告提起的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行政诉讼起诉的条件是:原告需要是被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存在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被驳回起诉还能再次起诉吗 行政诉讼撤回起诉后是可以再起诉的。但是不能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如果案情有新证据或新的事实且又没有过起诉的期限的,这种情况下原告撤诉后能再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行政诉讼被驳回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诉讼被驳回起诉的,可以在符合起诉条件的的情况下,向上一级法院进行上诉。若上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或者继续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当事人的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或者继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行政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被告和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有什么区别? 区分行政诉讼中被告与第三人的办法:被告是指被原告起诉指控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主体;第三人一般是指原告、被告之外的行政相对人,是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被告和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有什么区别吗? 区分行政诉讼中被告与第三人的办法:被告是指被原告起诉指控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主体;第三人一般是指原告、被告之外的行政相对人,是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该内容由 张娇娇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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