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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诉讼案件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有哪些
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一、商标确权行政诉讼流程是如何的?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对受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其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其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其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裁决: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有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行为之一的,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二、行政诉讼中如何追加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在第一审程序中,征得原告的同意后,可以依职权追加被告。根据该条的规定,对原告起诉中漏列的被告,人民法院在征得原告同意后,可以依职权追加为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不得追加为被告。但因未追加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与该案件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该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编者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该条的规定与《意见》第17条的规定仅仅是文字表述不同,没有实质意义上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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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8:5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