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学生在学校嬉闹受伤,学校是否应该负责? |
释义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伤,学校应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由相关当事人根据过错程度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承担。未成年学生对事故负责,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侵权责任。若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生受到第三人侵害,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承担补充责任,并可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分析 视情况而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小学生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里受伤,如果学校不能举证证明学校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的,可以按照责任大小,由学校进行赔偿。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条【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分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结语 根据《民法典》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情况,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能够证明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对于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因果关系进行确定。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时,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教育机构在学校期间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当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学生受伤时,该第三人应承担侵权责任,而学校则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并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三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定期进行必要的演练。 未成年人在校内、园内或者本校、本园组织的校外、园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幼儿园应当立即救护,妥善处理,及时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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