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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小学生校园内嬉戏玩闹,受伤谁来负责?
释义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小学生在校园打闹造成摔伤,学校是否要承担责任取决于学校是否尽了教育、管理的责任。如果学校能够证明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就不承担侵权责任。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具有特定的时间、空间、原告和被告,与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有明显区别。
    法律分析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小学生在校园打闹造成摔伤的,学校要不要承担责任,主要看学校是否尽了教育、管理的责任,尽了责任的不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分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特点
    1、特定时间
    在时间方面,应当以教育机构的工作时间之内为基础,并包括其合理延伸。该类案件主要发生在教育机构组织进行的教育教学环节中,但在校期间的非教育教学时间,比如课间休息时间,放学后学生在校期间所受到的人身损害,也应属于校园人身损害。
    2、特定空间
    在空间方面,该类案件主要发生在校园范围之内,但不仅限于校园内,同样应当包括其合理延伸。比如学生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教育教学活动中受到的人身损害,仍应认定为校园人身损害。
    3、特定原告
    校园人身损害案件中,学生是受害人。如果学生没有死亡,则其本人是赔偿权利人,原告应当是人身权受到侵害的学生;在学生是未成年人时,其家长只能作为法定代理人。
    4、特定被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存在第三人侵权的,该第三人应当是被告之一。没有第三人侵权的,则一般只以学校为被告。无论有没有第三人侵权,学校一般都会成为该类案件的被告。这也是该类案件与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重要区别之一。
    结语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学校是否需要承担小学生在校园打闹造成摔伤的责任,主要取决于学校是否尽了教育、管理的责任。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具有特定的时间、空间、原告和被告。在时间上,主要涵盖教育机构的工作时间及其合理延伸;在空间上,不仅限于校园内,还包括校外教育教学活动;原告为学生本人或其家长作为法定代理人;被告一般为学校,若存在第三人侵权则该第三人也应为被告之一。这些特点使得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与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有所区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三章学校保护第三十七条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定期进行必要的演练。
    未成年人在校内、园内或者本校、本园组织的校外、园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幼儿园应当立即救护,妥善处理,及时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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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21:2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