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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自然死亡 死亡证明从哪里开
释义
    死亡证明开取流程分以下两类:
    一、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死亡证明、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死亡证明是指: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殡葬部门出具火化证明。
    二、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将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点、时间、原因等及时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由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亡人家属的申报,也应给予办理死亡登记,如有可疑情节,可与死亡地的户口登记机关联系查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二)涉外案件;
    (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五)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第一百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可以一次开庭审结并且当庭宣判。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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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8 2: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