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案件不予再审? |
释义 | 一、申请人主体不合格; 2、民事案件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的; 3、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法律效力超过两年的; 四、民事案件当事人在一审.二审期间无正当理由不提交证据,现以此证据申请再审; 5、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申请,或者经合法传唤拒不出庭,人民法院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后,以同样理由申请再审的; 6、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完成的; 7、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申请再审,但不能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内容违反法律规定; 8、涉外。涉及港澳台案件的裁判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后,已向外国法院或港澳台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9、本级人民法院再审的; 10.人民法院按照监督程序公布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11、人民法院按特殊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 12、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确认婚姻关系无效的案件,当事人申请财产分割再审的除外; 13、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者驳回仲裁裁决申请的; 14、人民法院裁定不执行仲裁裁决或者驳回不执行仲裁决的申请; 15、人民法院认定仲裁协议有效的案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再审审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一)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人民法院准许的; (二)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撤回再审请求处理的; (三)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 (四)其他应当终结再审程序的情形。 因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裁定再审的案件,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再审程序终结后,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原生效判决自动恢复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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