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不收费算侵犯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作品或者歪曲、篡改、署名等行为即为侵犯著作权,侵犯著作权的认定,并不以是否进行营利收费为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六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