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有没有隐私权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夫妻是否拥有隐私权以及隐私权的法律特征和客体。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都属于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权具有专属性、秘密性和可放弃性。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私人生活安宁、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 法律分析 一、夫妻是否拥有隐私权? 夫妻有权享有隐私。理由如下:自然人享有隐私权,而夫妻是属于自然人,所以夫妻之间享有隐私权。 1、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2、夫妻双方都属于自然人,享有隐私权。并且“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隐私权,表明即使双方关系亲密也不存在侵害隐私权认定的例外情况。 3、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 (1)所谓隐私,就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只能公开于有保密义务的人)当事人不愿意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以及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 (2)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权利主体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所以在婚姻关系中,夫妻之间是有隐私权的。 二、隐私权的法律特征 1、隐私权具有专属性。隐私权为自然人专属享有,特定的自然人享有该项权利时不能将其转让给他人。 2、隐私权具有秘密性。这里主要包括两层涵义,其一是指作为隐私权客体的隐私,虽然内容相当广泛,但共同的特征是都具有一定的秘密性;其二是指权利主体对这些秘密享有相应的不公开权,法律保护权利主体这种秘密的存在,排除他人的干涉。 3、隐私权具有可放弃性。权利主体有权依据自己的自由意志处分其隐私权,既可以将原来不愿意为人所知的个人秘密加以披露,也可以允许他人介入自己的私人生活,甚至完全放弃对自己隐私权的享有,只要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和善良风俗即可。 三、隐私权的客体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隐私被分为:私人生活安宁以及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1、私人生活安宁,即自然人个人的生活不受他人非法侵扰的状态。 2、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应当说,这三者之间具有交叉重叠。因为私密空间往往进行的就是私密活动或存储私密信息。 (1)私密空间是与公共空间相对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第二项列举了“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但不限于此,饭店、公园、银行、车站等公共场所中也存在私密空间。此外,私密空间不仅包括物理上的空间,也包括无形空间,如电子邮箱、微信群、钉钉群等,也属于私密空间。 (2)私密活动是指,自然人不愿意为他人知晓的活动,如亲友的聚餐、朋友间谈话等。 (3)私密信息也称隐私信息。需综合考虑以下两个因素,认定某一信息是否属于私密信息: 该信息对维护自然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的重要程度;该信息对于维护社会正常交往、信息自由的重要程度。 结语 夫妻有权享有隐私权,因为夫妻双方都属于自然人,享有隐私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明确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在婚姻关系中,夫妻之间是有隐私权的。此外,隐私权具有专属性、秘密性和可放弃性等法律特征。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私人生活安宁、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零二十八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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