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警衔级别和职务档次 |
释义 | 人民警察警衔设下列五等十三级,具体如下。 一、总警监、副总警监。 二、警监:一级、二级、三级。 三、警督:一级、二级、三级。 四、警司:一级、二级、三级。 五、警员:一级、二级。 六、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1、部级正职:总警监。 2、部级副职:副总警监。 3、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4、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 5、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6、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 7、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 8、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9、科员(警长)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 10、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七、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3、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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