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确认房屋所有权的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民法典规定房屋所有权以登记为准,业主拥有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利。业主对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对共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优先购买权利。房屋所有权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确认。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确认房屋所有权的规定是什么? 房屋所有权是以登记为准的,所以房屋登记在谁名下的,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要确定房屋所有人,可以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有哪些内容?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 1、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即业主对建筑物内属于自己所有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门可以直接占有、使用,实现居住或者经营的目的;也可以依法出租、出借,获取收益和增进与他人感情;还可以用来抵押贷款或出售给他人。 2、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即每个业主在法律对所有权未作特殊规定的情形下,对专有部分以外的走廊、楼梯、过道、电梯、外墙面、水箱、水电气管线等共有部分,对小区内道路、绿地、公用设施、物业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等共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对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3、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即有权对共用部位与公共部分进行管理。 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房屋所有权以登记为准。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对建筑物内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因共有权而产生的共同管理的权利,组成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对于建筑区域划分的规划的停车位,车库等,该建筑物的业主拥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结语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房屋所有权以登记为准。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同时,业主还拥有优先购买建筑区划内规划的停车位、车库等特定区域的权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涵盖了以上内容,确保了业主的权益和建筑物的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三条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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