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由党政机关分流、军队转业到规定参评范围单位和岗位的政工人员,从事政工工作1年以上,具备相应的专业成果、荣誉称号、论文等条件,可以直接申报参评: (一)管理岗位10级及排职干部可以申报参评政工员。 (二)管理岗位9级及连职干部可以申报参评助理政工师。 (三)管理岗位7、8级及营职干部可以申报参评政工师。 (四)管理岗位6级及副团职干部可以申报高级政工师。 (五)管理岗位5级及以上、正团级及以上干部可以申报正高级政工师。 法律依据: 《河北省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办法》 第七条 由党政机关分流、军队转业到规定参评范围单位和岗位的政工人员,从事政工工作1年以上,具备相应的专业成果、荣誉称号、论文等条件,可以直接申报参评: (一)管理岗位10级及排职干部可以申报参评政工员。 (二)管理岗位9级及连职干部可以申报参评助理政工师。 (三)管理岗位7、8级及营职干部可以申报参评政工师。 (四)管理岗位6级及副团职干部可以申报高级政工师。 (五)管理岗位5级及以上、正团级及以上干部可以申报正高级政工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