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样确定自然人的住所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一、自然人住所的分类 我国民事立法只对自然人的住所做了概括性规定,而未作具体规定。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迁徙,仍有探讨自然人住所种类之必要。 (一)意定住所 意定住所,又称任意住所,是指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设立的住所。 意定住所与迁徙自由紧密相连。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住所和户籍分离的存在,在客观上要求法律肯定自然人的意定住所。 (二)法定住所 法定住所,是指不依当事人的意思而设立,而由法律规定的住所。在我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有自己的户籍,因而应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所地为其住所;如果他同监护人共同生活,则监护人的住所是被监护人的经常居住地,视为被监护人的住所。 (三)拟制住所 拟制住所,是指法律规定在特殊情况下把居所视为住所。我国民法规范和司法实践肯定了拟制住所的存在: (1)自然人的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2)自然人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点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3)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明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二、法人的住所如何认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法人企业的住所一般是登记在其营业执照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七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五十八条规定,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规定,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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