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法律依据: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其网站、建设项目所在地公共媒体网站或者建设项目所在地相关政府网站(以下统称网络平台),公开下列信息: (一)建设项目名称、选址选线、建设内容等基本情况,改建、扩建、迁建项目应当说明现有工程及其环境保护情况; (二)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的名称; (四)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五)提交公众意见表的方式和途径; 在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编制过程中,公众均可向建设单位提出与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的意见公众意见表的内容和格式,由生态环境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