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条,欠条和收条有哪些区别 |
释义 | (一)欠条----欠条,通常是由于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偿还而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书写“欠条”除了要如写“借条”时要注意事项之外,还要注意写清楚“欠条”产生的事由,就是因什么原因欠钱。因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不但要证明欠款的事实,而且还要证明欠款的合法性,写清楚事由,也就说明了欠款的合法性;违法的欠款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如由于赌博、贩毒等理由打下的欠条,只要有证据证实违法事实,法院是不会支持这种债权的。 (二)借条-----则指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是用来证实借款的事实;在借用物品时,有时出借人也会要求对方打张“借条”。在写”借条”时,应注意几个问题: 1、要弄清楚借款人和出借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户口簿登记的为准)。在“借条”右下角由借款人亲自署上真名。 2、“借条”最好能约定好利息、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事项; 3、“借条”必须能清楚记述借贷的事实。关于借款数目,最好能先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然后再用大写中文数字书写一次。 区别-------借条实质上是借款合同,体现因借的合同关糸;欠条实际上就是双方对于过往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体现纯碎的债权债务关糸;而不是一种合同关糸。成因:借条因借而成,欠条因欠而成;时间:借条一般出具在交付之日;欠条一般出具在结算之日。 (三)收条-------债务人偿还债务;债权人开具证实彼此间过往的交易凭证。收条,或保管人向委托人出具证实收到标的的一种凭证,与借条,欠条是完全不同的。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借款人应当提供真实情况义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一、借条注意事项是什么? 1、应写明“借条”,不是“欠条”、“收条”。 借条是借款的凭证,证明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欠条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表示尚欠物或者款项的凭证,一般用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而收条是指接收人在收到财物时开具的证明,是收到财务这一事实的凭证,一般在债务人清偿欠条或借条后,由债权人书写,证明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终结了。 在司法实践中,欠条远比借条复杂,往往背后有交易的过程。因此,借款时应该写借条,而不宜写成欠条,以省去日后诉讼中解释“欠”款原因、用途的举证责任,更不能写成收条,造成借款有去无回。 2、借条中要列明当事人。 借条应当写明出借人、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千万不能草率就写“李总”、“老三”等用词。 3、借条中要写明借款金额,有约定利率的也应当写明。 实践中有不少债主误解民间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是口头约定,而没有明确写入借条中。 4、借款的出借、还款时间一般应当写清楚借、还款时间。 当然还款期限的明确对诉讼时效的起算至关重要。当然如果还款期限没有约定的话,并不必然导致债主的权益不能得到保护。债主可以随时要求其偿还债务,但需要给予适当的宽限期而以。 5、借款时应当写明借款原因、款项支付方式。 写明借款原因及借款支付方式是为了明确出借人对其借款已经履行了义务,以避免借款人抗辩,给权利人利益的实现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6、有担保一定要求担保人签字或者办理担保手续。 为维护借款安全,可以考虑对方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提供保证人、抵押或者质押。即便不提供担保,也可以考虑有两个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担任见证人,在借条上签名并写明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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