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超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要怎么认定 |
释义 | 超车发生交通事故是超越前方正在超车的车辆负全责。 超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如下: 1、超越前方正在超车的车辆负全责,新交规中规定严禁在高速公路匝道中超车,违反者扣除3分; 2、借道超车负全责,如长时间占用对向车道则会因为逆行触犯交规,新交规中规定逆向行驶可扣除3分; 3、在弯道、陡坡、隧道内禁止超车; 4、在岔路口、窄桥处禁止超车; 5、单行道从右侧超车负全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1、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2、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3、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4、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四)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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