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遇到诬告诈骗应如何应对? |
释义 | 举报他人诈骗需有证据,否则涉嫌诬告罪。被诬告者可报警追究对方刑事责任,要求恢复名誉和赔偿。诬告陷害与错告、检举失实有区别,前者故意捏造事实陷害他人,后者出于正义目的。诬告陷害与一般诬告行为区别在于捏造的是犯罪事实还是违法错误事实,以及诬告目的是刑事追究还是纪律处分。诬告陷害罪的既遂标准是实施捏造犯罪事实并告发,不论他人是否受刑事追究。对于告发人所告发的事实与最终查证不符的情况,应慎重处理。 法律分析 告他人诈骗的行为涉嫌诬告罪,被诬告的人可以到公安机关报警处理,依法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给予赔偿。 要举报他人诈骗需要有相关的证据,无证据或者有证据但是公安机关或者法院不采信的话,那么也是涉嫌诬告,对方如果追究也会负相应的刑事责任的。 司法实践中认定诬告陷害罪应当注意以下四方面的问题: 一、诬告陷害罪与错告、检举失实的界限 二者在客观方面有相同之处,即都是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进行告发,告发的事实都与客观实际情况不相符合。二者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不同。诬告陷害是故意捏造事实,处于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向国家机关告发;而错告、检举失实则是鉴于对情况不了解或思想方法上的片面性而告发检举,主观上没有陷害他人的目的,而且往往是为了伸张正义,同犯罪分子作斗争,向有关方面进行告发检举的。前者是应受到法律制裁的犯罪行为;后者是一般的错误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 二、诬告陷害与一般诬告行为的界限 二者在客观方面都具有捏造事实、向有关单位告发的行为,在主观上都具有诬告他人的故意。其区别的关键在于:一要看捏造的是犯罪事实还是一般违法的、错误的事实;二要看诬告的目的是意图使被诬陷者受刑事追究还是受党纪、政纪处分。 三、诬告陷害罪既遂的标准 本罪的构成要件中,主观方面是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为目的,客观上是实施了捏造犯罪事实并进行告发的行为,其既遂的标准是行为实施完毕,即只要行为人捏造了犯罪事实并且进行了告发,不论他人是否受到刑事追究,均构成犯罪的既遂。 四、诬告他人犯甲罪但实际该人犯乙罪的应该如何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告发的事实与司法机关最后查证的事实不同甚至罪名也不同,在处理时应当慎重。如果告发的事实是存在的,只是告发人告发的罪名不当的,不能构成本罪;如果告发人所告发的事实根本不存在,即使司法机关基于该告发破获了被告发人所犯的其他犯罪的,告发人仍应当构成本罪。例如,某甲告发某乙犯有贪污罪,基于该告发,司法机关对某乙采取了强制措施。经查证,某乙根本没有贪污罪的事实,但是犯有受贿罪。司法机关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告发人某甲,则应当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结语 在举报他人诈骗时,必须确保有相关证据支持。如果没有证据或者公安机关或法院不采信证据,那么举报行为也可能构成诬告罪。被诬告的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依法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并要求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获得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区分诬告陷害罪与错告、检举失实的界限、诬告陷害与一般诬告行为的界限,以及判断诬告陷害罪是否既遂等问题需要注意。此外,如果告发人所指控的罪名与实际情况不符,司法机关应慎重处理,确保公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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