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卫生行政进行处罚程序 |
释义 |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1、由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对如何处罚提出处理意见。 2、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为调查取证;立案;下达整改通知;下达行政处罚通知书;法律规定的应组织听证,下达听证通知书;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拒绝执行的下达催缴通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受理卫生监督机构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检验机构检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卫生监督机构交办或下级卫生监督机构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管辖区以上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查处辖区内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可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处理;也可根据下级卫生监督机构的请求处理下级卫生监督机构管辖的案件。两个以上区卫生监督机构,在管辖发生争议时,报请其共同的上级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管辖。卫生监督机构发现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应当及时书面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卫生监督机构 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法律依据: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 (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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