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四级伤残的标准:如果职工具有中度智能损伤、重度癫痫、单肢瘫肌力≤2级、面部中度毁容、双拇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等情形的,能认定为工伤四级。
 
 法律客观: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5.4.1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或无生活自理障碍。  5.4.2  凡符合5.4.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四级。  1)中度智能损伤;  2)重度癫痫;  3)精神病性症,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缺乏社交能力者;  4)单肢瘫肌力≤2级;  5)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6)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  7)面部中度毁容;  8)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  10)双拇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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