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出生证明过了日期再去办可以吗
释义
    本文介绍了关于出生证明办理时间的规定和办理方法,包括需要到医院指定的地方办理,备齐父母身份证原件和接生医院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进行办理。办理程序包括持接生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记录》在挂号处交费,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自填单填写完成后可以换正式出生证明。注意事项包括《出生医学证明》是婴儿的有效法律凭证,要妥善保管,保存时应该待印章晾干后妥善保存,不可折叠,撕开,或过塑。
    法律分析
    一、关于出生证明办理时间的规定补办的时候,往往需要到医院去拿相关的证明材料,到医院指定的地方办理,有的甚至需要开具亲子证明才能办理,比较麻烦。
    二、出生证明办理方法
    (一)《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时间:每周一~周五全天。
    (二)备齐父母身份证原件和接生医院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进行办理。
    1、凭夫妇双方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在分娩医院领取《出生医学记录》;
    2、持夫妇双方身份证明和《出生医学记录》到产妇户口所在办理程序地的妇幼保健院(所)领取《出生医学证明》。
    (三)办理程序:
    1、持接生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记录》在挂号处交费。
    2、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3、自填单一般有以下内容:父母姓名,身份证号,民族,婴儿姓名,婴儿申报户口地址,母亲居住地址,床位号等。如果刚住院时还没想好宝宝的名字,可以先用小名代替。但在出院以前,一定要给宝宝取好大名,不然有些医院是不会发放《出生证》的。出生证办理中的细节提醒*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自填单》一定要认真仔细,因为一经填写、打印,就不得更改。*当收到《出生医学证明》后要认真核对。如发现有填写错误时,应及时向医院申请换发。《出生证》严禁涂改,一旦涂改,视为无效。*《出生医学证明》是婴儿的有效法律凭证。
    要妥善保管。特别提示: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之前,先要起好宝宝的名字虽然很多家长从刚怀孕起就开始为宝宝取名了,可不到最后关头总是难以决定。为了顺利拿到宝宝的出生证明,在出院前一定要定下宝宝的名号了。给宝宝取名的时候,最好不要刻意在字典里翻出某个冷辟的字来。这样,可以避免很多尴尬,不会让别人看了宝宝的名字就问,这个字怎么念?或者干脆就被别人念错。如今登记或报名考试都用电脑信息系统,过分冷僻的字,打字员也许要花费很多精力从字库里寻找,或者电脑里根本找不到这个字,麻烦还真不少呢。
    胎儿出生后的出生证明从胎儿出生到几岁都可以开,不过在胎儿出生后3个月内,不用妈妈亲自办理,可以委托别人代办出生证明;在胎儿出生后3个月以上必须妈妈亲自办理出生证明;胎儿出生超过1年的,必须提供宝宝与父母亲的亲子鉴定书,才可以开出生证明。
    三、出生证明注意事项
    1、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自填单》所在医院出具,有部分内容是医生填好的,个人填写部分(填错可以划掉重写),填写完毕后,可以去换正式出生证明。
    2、当收到《出生医学证明》后要认真核对。如发现有填写错误时,应及时向医院申请换发。《出生证》全部机打,并且内容原则上不能更改(这句话是自填单里的原话,好像听起来还是有可以修改的余地,但是还是不建议冒险)。
    3、《出生医学证明》是婴儿的有效法律凭证,要妥善保管。
    4、为了保证出生医学证明有效性,保存时候应该待印章晾干后妥善保存,不可折叠,撕开,或过塑。
    拓展延伸
    出生证明是记录一个人出生日期和地点的重要证件,也是父母为其子女申请公共服务和接受教育的重要证明。然而,在实际应用中,出生证明存在一些政策和规定需要遵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生育权,不得歧视女性生育或者不育。这意味着,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剥夺或限制他人的生育权,包括出生证明。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对出生证明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明确。根据该法的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在出生证明方面,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为未成年人申请办理出生证明,并确保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综上所述,对于出生证明相关政策和规定,我们应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擅自剥夺或限制他人的生育权,确保未成年人在法律保护下健康成长。
    结语
    结语:办理出生证明需要注意时间和方法,携带相关证明前往指定地点办理,不要因为细节问题耽误办理流程。同时,要妥善保管出生证明,确保其有效性和准确性。
    法律依据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三条 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子女:
    (一)有子女死亡的;
    (二)有子女按规定鉴定为残疾,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六章 政府保护 第九十五条 民政部门进行收养评估后,可以依法将其长期监护的未成年人交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收养。收养关系成立后,民政部门与未成年人的监护关系终止。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30 22:3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