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期限 |
释义 | 如果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与管制刑期同时开始计算;其他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并且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也施用于主刑的执行期间。 一、判决刑期计算 刑期计算是对罪犯宣告刑罚的执行期间的计算。包括刑期的起始计算日期和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与刑期的折抵。 1、管制的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2、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主刑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曰起计算,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与管制同时执行,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单独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执行之日起计算。 二、判刑的起始时间是从什么时间算起的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不同种类的刑法其刑期计算方式也有所不同,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根据《刑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条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三、刑期计算适用情况有哪些 刑期的计算使用情况如下,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自从判决确定当天开始计算执行。如果实行管制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期间相同,同时执行。期满后,政治权利就可以恢复。如果是因为剥夺政治权利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是从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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