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什么情况下,老人有资格要求抚养权? |
释义 | 老人争取抚养权的情况包括:对孩子成长有利、父母死亡或无力抚养、与孩子生活习惯熟悉、孩子情感深厚。减免抚养费的情形有: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犯罪被监禁、再婚且配偶愿意负担。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由一方负担,双方可协商或法院判决。不拿抚养费的情况有:给付方无力付费且直接抚养方有能力、给付方被监禁或劳教但恢复自由后有经济来源、直接抚养方再婚且继父/继母愿意负担。 法律分析 一、老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争取抚养权 老人可以争取抚养权的情况如下: 1.孩子的抚养权归自己更有利于小孩的成长。 2.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 3.孩子从小就和自己生活在一起,对孩子的身体情况,性格,生活习惯的非常了解。 4.孩子对自己的感情也非常深,愿意生活在一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减免抚养费 可以减免子女抚养费的情形如下: (1)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 (3)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适当减少或者免除。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不是继父或者继母的法定义务,如果继父或者继母不愿意负担,生父或者生母还应当继续承担抚养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三、什么情况下可以不拿抚养费 一般来说,离婚不给孩子抚养费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1)给付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了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了经济来源,则仍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 (3)直接抚养子女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二条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结语 老人争取抚养权的情况包括:对孩子成长更有利、父母已故或无力抚养、与孩子生活习惯熟悉、孩子情感深厚。根据《民法典》第1074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对无力抚养的孙子女有抚养义务。减免抚养费的情况包括:长期患病、丧失劳动能力、犯罪被监禁、再婚配偶愿意负担。《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另一方应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不拿抚养费的情况有:给付方无力支付且直接抚养方能负担、给付方违法犯罪或再婚配偶愿意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2条,直接抚养方的能力应能满足子女需求,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八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七十三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一条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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