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高孝仿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慎大;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戚纤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